万泰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管理工作,規範資助工作程序,根據國務院和河南省政府有關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管理工作,要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增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克服困難的勇氣,培養他們自強自立的精神,要確保新生不因經濟困難而無法入學,確保在校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並經註冊取得正式學籍的普通高招錄取的全日製在校生。
第四條 万泰高度重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建立了完善的 “獎、貸、助、補、減”五位一體的助學體系。
第二章 組織管理機構
第五條 万泰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院主要領導任組長,主抓學管工作的院領導和主抓財務工作的院領導為副組長,辦公室、學生處、財務處、教務處、總務處、院團委和各學生管理系部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第六條 万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万泰的各級各類資助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確認和信息收集、分類、管理工作,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二)負責万泰助學經費和社會捐資助學經費的使用管理工作;
(三)負責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工作;
(四)負責學生申請緩交、減免學費的審議及報批工作;
(五)負責各類獎、助學金的審核及報批工作;
(六)負責學生申請特殊困難補助審批及發放工作;
(七)負責全院學生勤工助學的崗位設置、人員招聘、日常管理以及月度工資的審核發放工作;
(八)負責學生資助管理各類報表、材料的製作、報批工作;
(九)進行誠信教育,建立和維護學生誠信檔案,進行日常跟蹤管理工作;
(十)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助學活動。
第三章 資助經費
第七條 万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經費主要包括:
(一)万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資助經費。用於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和違約管理金、院內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學費減免以及特殊困難補助等項目的費用。
(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下撥的資助工作專款。用於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專項資助項目。
(三)社會團體、個人捐款。
第八條 万泰相關部門和經辦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規定,切實加強助學資金管理,確保及時發放、專款專用。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於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經費開支嚴格執行万泰的各項財務管理規定。其他未盡事宜按万泰有關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 資助途徑
第九條 我院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途徑主要有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工資、特殊困難補助、學費減免、新生入學“綠色通道”以及社會資助等途徑。
第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是資助貧困生順利完成學業的主渠道,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具體實施規定詳見《万泰娱乐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獎學金、助學金。主要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万泰獎學金。
(一)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在校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由教育廳下達指標,每年評選一次,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具體實施規定詳見《万泰娱乐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
(二)國家勵誌獎學金。用於獎勵資助在校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教育廳下達指標,每年評選一次,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具體實施規定詳見《万泰娱乐國家勵誌獎學金管理辦法》。
(三)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在校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教育廳下達指標,每年評選一次,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具體實施規定詳見《万泰娱乐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四)万泰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具體實施規定詳見《万泰娱乐獎學金評定辦法》。
第十二條 勤工助學。在校園內設置勤工助學崗位,每年招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上崗,發給一定報酬。具體實施按万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特殊困難補助:分臨時困難補助和專項補助。
臨時困難補助:家庭發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臨時困難補助。
專項補助:由万泰統一面向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發放的一種資助方法。包括節日補助、禦寒防暑補助以及因物價上漲夥食補助等。
第十四條 學費減免。万泰對被確認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在畢業前給予一定比例的減免,具體減免金額按万泰規定執行。減免的程序為:
(一)由學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書面申請;
(二)所在系部組織學生進行民主評議,確定初選名單和減免金額,並在系部內張榜公示,公示日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三)初選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後,組織學生填寫《万泰娱乐學生減免學費申請表》,系部簽署意見報万泰資助管理中心;
(四)万泰資助中心審核匯總後,在院內和万泰資助工作網頁上予以公示五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報主管院領導批準;
(五)學費被減免的學生到財務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新生入學“綠色通道”。“綠色通道”即對於新生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無法繳清全部學雜費者,憑相關證明材料,先辦理入學手續,待情況進一步核實清楚後,幫助其申辦國家助學貸款或進行其他資助的一項助學措施。辦理程序如下:
(一)學生向系部提交申請和家庭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一級的民政部門出具的困難證明材料。
(二)系部詢問了解相關情況後進行審核,提出緩繳、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等資助意見,經學生處資助中心審核,報主管院領導批準,財務執行。
(三)學生持相關材料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六條 社會資助。万泰歡迎和鼓勵社會團體、個人直接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在万泰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五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
第十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是做好資助工作的基礎,是學生獲取各級各類資助的基本條件。
第十八條 認定標準
根據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在校表現,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一般困難檔和特殊困難檔兩個等級:
(一)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費用後,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國家規定應該由學生繳納的費用的,為一般困難檔;
(二)學生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万泰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為特殊困難檔。
第十九條 認定原則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家庭所在地鄉鎮、街道一級民政部門出具證明,實行民主評議和万泰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製度,規範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條 認定工作機製
(一)万泰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監督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二)万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院的認定工作。
(三)系部成立以黨總支書記為組長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四)各系部以年級為單位,成立以學生隊長任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人數合理配置,原則上不少於年級總人數的10%,且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學生幹部與普通學生組成比例適當,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範圍內公示。
(五)隊長、系部資助工作負責人作為認定工作的主要責任主體,在受助學生認定的工作中,存在違反有關規定的,將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認定程序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万泰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万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系部認定工作組、年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一)万泰全面、認真部署每個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万泰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万泰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送《高等万泰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万泰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並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街道一級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万泰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高等万泰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二)每學年開學時,万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布置啟動全院認定工作。各系部成立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並負責收集《高等万泰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三)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万泰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對照蘭考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采用大數據分析、個別訪談等方式,深入、直觀地了解學生家庭經濟狀況,評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時,不能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年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系部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著重考慮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四)系部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
(五)系部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五個工作日。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情況的內容,不能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的隱私。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系部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万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万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六)万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各系部審核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万泰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報万泰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並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二十二條 万泰要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庫,信息記載應全面、真實、準確。万泰和系部每學年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並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及時發現那些困難但未受助、不困難卻受助的學生,及時糾正認定結果存在的偏差。當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並對資助措施進行相應調整。
第六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万泰要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把資助工作同加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結合起來,加強正確引導,培養其自強、誠信、面對困難奮發有為的精神。要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樹立正確的榮辱觀,正確面對眼前存在的困難,引導他們積極主動地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
第二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自覺加強自我教育,遵紀守法,努力學習,生活儉樸,誠實守信,養成良好的學習和生活作風,如有違反作如下處理:
(一)違反院規、院紀,受全院通報批評處理,或學習不努力,成績明顯退步,視情況降低一個資助等級,直至取消資助資格;
(二)違反院規、院紀,受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或因主觀原因一學期有兩門以上課程(包括兩門)不及格,取消資助資格,當年不享受一切資助;
(三)學生在申請資助中若有弄虛作假、隱瞞虛報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資助資格,已發資助金的予以追回,並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四)生活鋪張浪費,有吸煙、酗酒、沉迷網絡遊戲等不良嗜好者,不得申請貧困生資助,已取得資格的予以取消。
第二十五條 宣傳學生勵誌典型時,涉及受助學生的任何事項,都應征求學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隱性的方式,避免大張旗鼓地發放款式相同、規格統一的資助物品,把困難學生與非困難學生割裂區分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万泰學生資助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院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万泰娱乐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激勵我院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於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和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教育廳轉發的《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教財函〔2019〕105號)的規定精神,結合万泰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高校全日製本專科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為: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万泰規章製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獲得一次校內一等獎學金的二年級學生,獲得兩次校內獎學金(其中一次必須是一等獎學金)的三年級學生,獲得三次校內獎學金(其中一次必須是一等獎學金)的四年級學生;且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均位於前10%;
(五)國家獎學金要求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考評成績在前10%至前30%之間者,必須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
第五條 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下達給我院國家獎學金名額,由學生處將名額分配至各學管系(部)。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得同時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禁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的評定程序為:
(一)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万泰提出申請。並填寫《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所在系(部)根據申請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體育鍛煉、遵守院規院紀等情況,對照本辦法規定的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和分配的名額,對申請學生進行評議,擬定推薦名單,並在系(部)公示五天,在《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後報學生處。
(三)學生處對各系部上報的申請人名單和相關情況進行核對後,報請万泰領導集體研究通過,然後在万泰和校園網上公示5日。公示無異議後,將我院當年國家獎學金的評定情況報省教育廳審批。
第九條 万泰每年在有關款項到賬後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條 万泰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十一條 万泰有關部門和經辦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二條 對於評審期間所發現的問題,万泰將根據問題性質由相關部門予以審查,並做出相應的處理:
(一)如學生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万泰將取消其參加本年度國家獎學金資格,同時取消其他獎項的評選資格;
(二)如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万泰將根據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院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万泰娱乐國家勵誌獎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激勵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万泰國家勵誌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財辦教〔2007〕113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誌獎學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於獎勵資助高校全日製普通本專科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國家勵誌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條 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万泰規章製度,未受到過任何處分;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獲得一次校內獎學金的二年級學生,獲得兩次校內獎學金的三、四年級學生;且綜合考評成績和學習成績均應控製在評選範圍的前25%以內;
(五)生活儉樸,且被万泰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五條 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下達給我院國家勵誌獎學金名額,由學生處將名額分配至各學管系(部)。
第六條 國家勵誌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得同時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七條 國家勵誌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禁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八條 國家勵誌獎學金的評定程序:
(一)每年在規定時間內由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万泰提出申請;
(二)學生的申請材料包括:《國家勵誌獎學金申請審批表》(見附件)、家庭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一級的民政部門出具的困難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所在系(部)根據申請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思想品德、學習、體育鍛煉、遵守院規院紀等情況,對照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和分配的名額,對申請學生進行評議,擬定推薦名單,並在系(部)公示五天,在《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後報万泰學生資助中心;
(四)學生處對各系部上報的申請人名單和相關情況進行核對後,報請万泰領導集體研究通過,然後在万泰和校園網上公示5日,公示無異議後,將我院當年國家勵誌獎學金的評定情況報省教育廳審批。
第九條 万泰每年在有關款項到賬後將國家勵誌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條 万泰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誌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勵誌獎學金真正用於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一條 万泰有關部門和經辦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勵誌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二條 對於評審期間所發現的問題,万泰將根據問題性質由相關部門予以審查,並做出相應的處理:
(一)如學生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万泰將取消其參加本年度國家勵誌獎學金資格,並不得申請其它資助項目,同時取消其它獎項的評選;
(二)如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万泰將根據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院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万泰娱乐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進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万泰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豫財辦教〔2007〕114號)《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2019〕19號的規定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於資助高校全日製普通本、專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國家助學金的資助標準分為三個檔次,為每生每年4000元、3300元、2600元。各系部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評定。
第四條 我院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為: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万泰規章製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生活儉樸,且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五條 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下達給我院國家助學金名額,由學生處將名額分配至各系部。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誌獎學金。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禁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程序為:
(一)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万泰提出申請。學生的申請材料包括:《万泰娱乐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家庭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一級的民政部門出具的困難證明材料。建檔立卡學生需要提供加蓋當地扶貧辦公章的《万泰娱乐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情況證明表》一份。
(二)申請人所在系部根據申請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思想品德、學習、體育鍛煉、遵守院規院紀等情況,對照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和分配的名額,對申請學生進行評議,擬定推薦名單及資助檔次,並在系部公示五日,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後報學生處。
(三)學生處對各系部上報的申請人名單和相關情況進行核對後,報請万泰領導集體研究通過,然後在万泰和校園網上公示5日;每年11月15日前,將我院當年國家助學金落實情況報至省教育廳備案。
第九條 万泰按省資助中心劃撥款項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條 万泰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一條 万泰有關部門和經辦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二條 對於評審期間所發現的問題,万泰將根據問題性質由相關部門予以審查,並做出相應的處理:
(一)如學生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万泰將取消其參加本年度國家助學金資格,並不得申請其他資助項目,同時取消其他獎項的評選資格。
(二)如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万泰將根據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院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万泰娱乐万泰獎學金評定辦法
第一條 了加強校風、學風建設,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根據上級和我院有關規定,結合万泰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金用於獎勵我院品學兼優的全日製學生。
第三條 獎學的來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獎學金的等級、額度及比例
(一)獎學金分為一、二、三等。
(二)獎學金的額度:一等1000元,二等600元,三等400元。
(三)獎學金評定比例為本系(部)各年級本年註冊學生的21%,其中一等2%、二等4%,三等15%。
第五條 獎學金評定標準
(一)獎學金的評定依據:
1.學生操行測評分在中隊排名前50%以內;
2.按學生學年的綜合成績從高到低依次按比例確定獎學金等次。綜合成績計算方法為:學年課程考核(含考試和考查課)平均成績×70%+操行測評分數(百分製)×30%。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獎學金評定資格:
1.學年內受到紀律處分者;
2.本學年內有一門課程(含考查課)不及格者;
3.在留級或跟班試讀期間者;
4.未按規定繳納學費者;
5.年度內未按要求註冊者;
6.因舞弊而獲得獎學金者,一經查出立即停發,追回已發獎學金並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學年結束仍有緩考課程者,不參與本學年獎學金評定。
(四)單項獎學金是為了推進學生的全面素質教育,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鼓勵學生多方面發展而設置的一項鼓勵措施。用於獎勵在學習、科研、文藝、體育、宣傳、社會工作等各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學生。
1.單項獎學金類別及申請條件:
(1)精神風尚獎:在遵守校規校紀、踐行校園文明規範過程中表現突出者。
(2)學術科研獎:公開發表有學術價值的文章或出版學術著作者,取得有影響科研成果者。
(3)體育優秀獎:在省級以上(含省級)級別運動會其他正式單項體育比賽中獲得名次,為万泰爭得榮譽者。
(4)突出貢獻獎:在代表學生參加的具有較強社會影響的正式活動和各種比賽中取得突出成績,做出突出貢獻者。
(5)宣傳獎:在國家、省、地市級報刊上發表反映我校(學生工作)成績的通訊報道,對宣傳學習万泰起到良好作用者。
2.單項獎學金額度:每人500元。
3.單項獎學金評定的組織和程序:由申請者填寫《單項獎學金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件、獲獎結果、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交於系部、由系部提出申請並報學生處,學生處審核後報送院領導審批。
第六條 獎學金評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進行,畢業年級的獎學金評定在每年的六月份進行。
第七條 獎學金的評程序
(一)核定資格。系(部)學生科組織學生幹部、學生代表(或班級民主考核組)核定評定獎學金資格,匯總學生本學年的考試課、考查課成績和操行分積分,並張榜公布5天,對學生提出的質疑要認真進行復議,復議的結論告知同學們;
(二)確定候選人。積分核對無誤後,系(部)學生科組織學管幹部嚴格按照獎學金評定標準,擬定候選人及等級,公示五天後,報系(部)黨總支審核;
(三)審核備案。系(部)將評定結果報學生處,學生處予以審核、匯總和備案,並報院領導審批,由財務處統一發放。
第八條 獎學金發放:各處根據學生處提交的獎學金名單及等級,審核後予以一次性發放。
第九條 本辦法學生處、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院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万泰娱乐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幫助我院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完善我院助學體系,根據國家和河南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有關政策以及河南省教育廳與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印發的相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製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國家助學貸款銀行為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具體業務運用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進行網上辦理。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指由國務院批準施行的、無需經濟擔保的、在校期間由政府財政貼息的、銀行開辦的信用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貸款,納入國家正常貸款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對象是万泰普通高招全日製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按用途可分為學費貸款、住宿費貸款和生活費貸款。學費貸款用於借貸人支付學費,住宿費貸款用於借貸人支付住宿費,生活費貸款用於借貸人支付日常基本生活費用。借貸人應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万泰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由負責學生工作的副院長任組長,統一領導全院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該項工作納入學生資助中心管理,由學生資助中心組織實施,主要內容包括:
(一)具體組織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及万泰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各項要求;
(二)負責與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助中心)和貸款銀行、辦理平臺的日常業務聯系;
(三)在貸款銀行和資助中心的授權範圍內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校內審批和貸前、貸後的組織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開展國家助學貸款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對各系部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的工作予以指導。
第五條 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主要領導任組長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學生進行國家助學貸款法規、政策的宣傳和誠信教育;
(二)負責受理學生的貸款申請,組織填寫和收集有關貸款的各種表格和資料,對所有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並按規定報送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建檔。
(三)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貸款學生的管理臺帳,及時掌握每位貸款學生的基本情況,並與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管理臺帳保持一致;
(四)催繳和清收本系部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利息;
(五)負責貸款學生日常情況的跟蹤調查;
(六)按照統一要求,規範使用高校助學貸款系統;
(七)完成與助學貸款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宣傳與教育
第六條 万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有針對性、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及時準確的了解國家助學貸款的方針、政策,並熟悉申請、辦理程序和相關要求。
第七條 万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要在全體學生中大力開展誠信教育,並將誠信教育貫穿於新生入學教育、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畢業生就業教育的全過程,增強學生的誠信意識,努力營造良好的誠信氛圍。万泰要在貸款學生中開展普及金融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法律意識。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八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貸款對象為在校的普通高招全日製學生;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三)愛國守法,誠實守信,模範遵守万泰規章製度;
(四)學習刻苦努力,表現良好,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五)經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六)當年沒有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七)符合其他約定的條件。
第九條 系部初審申請學生是否符合高校助學貸款的貸款條件,包括家庭經濟困難資格是否經過有權部門認定、申請表的填寫是否符合要求,申請材料及復印件是否齊全等。
學生申請貸款時,當年必須進行家庭經濟困難資格認定,嚴禁將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納入資助範圍。
(一)首貸
《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學貸款申請表》(以下簡稱為“申請表”)中家庭經濟困難資格審查意見需由鄉鎮、街道一級民政部門出具並加蓋一枚公章。
出示材料:借款學生身份證原件、錄取通知書(新生)原件或學生證(在校生)原件;
提交材料:借款學生本人簽字的《申請表》原件、借款學生身份證復印件、錄取通知書(新生)復印件或學生證(在校生)復印件。
(二)續貸
出示材料:借款學生身份證原件;
提交材料:借款學生本人簽字的《申請表》原件。
續貸學生需要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提交本人續貸聲明,並且每年至少兩次登錄維護有關信息。續貸聲明內容應客觀真實、積極向上。系部審核應確認續貸聲明審核通過後,方能受理續貸申請。
第十條 借貸人所在系部初審,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確定,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審查確認。
第五章 合同的簽訂與貸款發放
第十一條 每個學生貸款額度按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貸款期限按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辦理助學貸款的時間一般為每年的九、十月份。
第十四條 借貸人與万泰、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經辦銀行簽訂借貸合同。
第十五條 貸款合同生效後,由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系統為貸款學生生成支付寶賬戶,開發銀行將學生所貸貸款轉入學生支付寶賬戶,万泰從中劃撥學費和住宿費,生活費由學生按規定提現。
第六章 風險補償金的劃撥和貸款貼息
第十六條 風險補償是為了降低銀行貸款風險而采取的一項措施。風險補償金由万泰按照學生計劃貸款額度的7.6%列入預算,待確認貸款金額後,根據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通知,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規定的比例和相應的渠道在每年規定時間內將風險補償金撥付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
第十七條 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執行,借貸人在校學習期間的利息由政府貼息,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借貸人畢業當年的7月1日。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於每年末的規定時間內,將万泰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貸款額、利率、貼息金額等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後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畢業確認與聯系
第十八條 各系部應在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組織其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向學生介紹還款方式、支付寶使用和征信等金融知識,確定並核實借款學生預留的本人及家人聯系方式,並要求學生畢業後將新的聯系方式及時書面通知万泰,對於錯誤信息及時上報更改,將借款學生貸款情況和信用評價結果存入其個人檔案。
第十九條 畢業確認具體流程為:本年畢業的學生登錄國家開發銀行學生在線服務系統,更新聯系信息後,在“畢業確認申請”模塊發起申請,導出畢業確認表後核對無誤後簽字捺印。然後學生持畢業確認表交万泰資助中心(一式兩份,另一份自行留存),並由系部經辦人在高校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中完成審核,原則上每個借款學生(除貸款已結清)按照上述流程辦理畢業確認手續。各系部應逐個核實借款畢業生提供的本人家庭電話、移動電話和工作單位電話,並通過借款畢業生檔案或其他材料認真核對。
第二十條 學生離校後,各系部要在就業部門的配合下,及時掌握學生工作單位的變動情況(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系電話等)。万泰資助中心應組織各系部每年年度結息日或貸款本金到期日前至少與每個貸款未結清的借款學生有效聯系一次,了解他們畢業後的工作、生活狀況,提醒他們按時支付貸款本息。有效聯系的方式包括QQ、電子郵件、短信、電話、書信和實地走訪學生家庭所在地等。各系部聯系完畢後需在國家開發銀行高校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錄入聯系結果。
第八章 貸款展期及合同變更
第二十一條 對於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的應屆借款畢業生向原所在地高校資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請。万泰資助中心將申請材料報省資助中心審批;同時,在管理系統中完成相應數據上報。省資助中心根據万泰報送的展期申請材料與管理系統數據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生成匯總信息,定期報分行備案。
貸款展期僅適用於2014年(含)以前簽訂的高校助學貸款合同。2015年(含)以後的簽訂的高校助學貸款合同不得展期。
第二十二條 因借款學生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或其他原因,需要對借款合同約定的貼息截止日進行變更。借款學生持相關證明材料到万泰資助中心申請,万泰資助中心審查通過的,報省資助中心復核並提交分行;分行在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內完成核準後,由万泰資助中心通知借款人變更結果。
第二十三條 貸款合同為約束各方的法律依據。除以下情況外,貸款合同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
(一)貸款學生轉學時,必須先還清貸款本息,万泰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二)貸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時,万泰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有權采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采取相應措施後,才能為貸款學生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九章 貸款後的管理和貸款的回收
第二十四條 各相關系部要建立簡明實用的貸款學生檔案,內容包括學生貸款情況、學生誠信記錄等,並做好貸款學生信息一覽表的登記、上報工作。
第二十五條 加強製度管理,切實保證貸款的使用、還款的實施,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通知經辦銀行停止發放貸款:
(一)貸款學生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貸款學生有違法亂紀行為,受万泰行政處分或有關部門刑事處罰的;
(三)貸款學生中途退學、被万泰開除和取消學籍的。
第二十六條 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照要求及時對貸、還款情況予以年度統計、分析、總結,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備案。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對經辦銀行提供的相關信息,與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貸款銀行進行年度結算。
第二十七條 貸款的已畢業學生應按時足額將貸款本、息存入支付寶賬號,等待支付寶進行劃扣。
第二十八條 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學生還本付息的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對不按時還款付息的學生,及時通知其所在系部采取措施,督促學生及時還款。
第二十九條 貸款學生可以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學生登陸國家開發銀行高校助學貸款學生在線服務系統完成網上提前還款申請,學生每天均可提交提前還款申請,不同申請日期對應不同的還款日,具體為:1月—9月及12月,當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請,還款日為當月20日之前,當月15日(不含)之後提交申請,還款日為次月20日之前;10月1日—15日提交申請,還款日為10月20日之前,10月16日—11月30日提交申請,還款日為12月20日之前。每年11月以及貸款合同到期的前兩個月不能申請提前還款。學生完成網上提前還款申請後,於申請對應的還款日前登陸支付寶網站進行還款。
第三十條 貸款學生出國留學、定居者,必須還清貸款,方予以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章 對違約學生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約學生是指未按貸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學生。万泰建立對違約學生的約束機製,通過相關程序後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將違約學生的個人基本信息和還款情況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以供全國各個金融機構依法查詢;
(二)在大學生就業網、學歷文憑查詢網站及國家助學貸款網站公布違約學生名單;
(三)在有關媒體上,公布違約學生的相關信息;
(四)在校園網、校友網上通報違約學生相關信息,並向用人單位通報情況;
(五)通過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法律程序催還貸款本息。
第十一章 考核和獎懲
第三十二條 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年對各系部的助學貸款的管理、違約率等情況進行評估和通報,根據工作效果對系部和工作人員進行獎懲:
(一)將各系部貸款學生違約率情況納入系部年度工作考核的範圍。凡低於全省高校平均違約率四個百分點的為優,高於全省高校平均違約率兩個百分點的為差,其余為良;
(二)根據各系部貸款工作考評結果和貸款學生違約率高低,對各系部進行獎懲。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院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施。